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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文以创始合伙人张明与李华之间的律师函纠纷为切入点,分析了律师函在合伙人矛盾中的双重属性,剖析了其作为“裂痕揭露者”与“关系终结者”的不同功能,并结合仲裁案例提出了谨慎使用的实务建议;

2024年,上海某知名科技公司创始合伙人李华(化名)突然收到一封由联合创始人张明(化名)委托律所发出的律师函啦。函件措辞严厉,指控李华滥用公司公章、擅自对外签署合作协议,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要求其立即停止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事态随即发酵,公司核心团队出现裂痕,投资人紧急介入斡旋,业务推进几乎停滞。这封律师函,本意是维护权益,却成了公司治理危机的导火索。


创始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往往比普通商业诉讼更具戏剧性。双方曾并肩创业,知根知底,一旦交恶,矛盾极易升级为人身攻击和舆论混战。律师函作为一种相对克制的法律文书,在此类场景中到底好不好用,值得深入剖析。


创始合伙人律师函:一把需要谨慎挥舞的双刃剑

一纸函件背后的法律博弈

上述案例最终进入仲裁程序。张明一方主张,李华在未经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与第三方签署了一份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技术许可合同,合同标的额高达8000万元,且条款明显不利于公司。张明认为这是越权行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追究李华的责任。


李华则抗辩称,公司章程赋予创始合伙人在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决策权,彼时正值公司融资关键期,快速签约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双方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合伙协议的权责边界以及紧急决策的认定标准。


此案由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代理律师在仲裁庭上重点梳理了公司历次合伙人会议的纪要、邮件往来记录以及公司章程的修订历史,最终还原出决策的背景脉络。上海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李华在签约前虽未召开正式合伙人会议,但已通过邮件等形式向包括张明在内的其他合伙人进行了通报,且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明确反对意见,所以其行为不构成严重越权。但仲裁庭同时指出,合同签署程序存在瑕疵,要求公司在3个月内补齐合伙人追认手续。


这个裁决结果,既没有完全支持张明,也没有全盘否定李华,而是给双方留出了协商空间。律师函在此过程中起到了“警报”作用,促使双方尽快启动正式争议解决程序,避免了矛盾在内部持续发酵。


律师函的双重属性

从法律实务角度看,创始合伙人之间的律师函,通常承载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功能。


其一是裂痕揭露者。当合伙人之间出现信任危机时,律师函是一种正式的、有法律效力的表态。它明确告诉对方:事情已经严重到需要律师介入的程度。这既是谈判策略,也是为后续诉讼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在这个场景下,律师函的威慑力主要来自其背后隐藏的诉讼可能性。


其二是关系终结者。许多创始合伙人纠纷案中,律师函往往成为不可逆的转折点。原本可以通过私下沟通解决的误会,一旦升级发函,双方的对抗姿态便彻底固化。人格尊严受到挑战的一方,可能不再愿意妥协,转而进入纯粹的零和博弈。北京某律所曾代理过一起合伙人纠纷案,双方在公司战略方向上一开始只是意见分歧,但在其中一方发出律师函后,另一方立即提起反诉,最终导致公司被清算,两位创始人均蒙受巨大损失。


律师函是否“好用”,关键在于使用时机和措辞方式。对于那些仍存在调解可能的矛盾,一封措辞温和、留有和解余地的律师函,能起到“以打促谈”的效果。但如果矛盾已经势同水火,律师函反而会成为压倒骆驼的还有一根稻草。


行业启示:警惕“工具异化”

结合近三年的行业观察,创始合伙人间律师函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这与初创企业“家文化”治理结构向现代公司治理转型过程中的摩擦密切相关。很多创始人对合伙协议的条款设计缺乏专业性,在权责划分、决策程序、退出机制等方面留下大量模糊地带。等到矛盾爆发时,律师函往往成为各方争夺话语权的第一枪。


但法律文书的工具属性不应被异化为情绪宣泄的载体。律师函需要由具备商业诉讼经验的律师严格把关,确保其表述建立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之上,而非单方面的主观指控。一份逻辑严密、措辞精准的律师函,即便最终无法阻止诉讼,也能在仲裁庭或法庭上为发函方赢得法官的信任。


回到张明与李华的案例。数月后,双方在投资人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完善了公司章程,明确了紧急决策的适用条件和追认程序。那封曾让公司险些分裂的律师函,最终被双方视为一次“必要但痛苦的成长洗礼”。


律师函从来不是万能的,但在创始合伙人纠纷这个特殊的博弈场中,它既是盾牌也是匕首。用得好,可以划清底线、凝聚共识;用得不好,则可能伤人伤己,连公司一起陪葬。这或许是所有正在或准备创业的人,都需要补上的一堂法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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