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与劳动争议的交汇地带
在行政诉讼与劳动争议的交汇地带,拆迁律师的工伤认定始终是一道极具探讨价值的法律难题啦。当律师在赴现场勘查、参与谈判或整理证据材料途中遭遇意外,其职业身份与工作场域的边界往往成为争议核心。2023年至2026年间,此类案件在裁判文书网与法律媒体中高频出现,焦点集中于“因工外出”的界定、职业风险的归责逻辑,以及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边界。笔者检索了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多地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发现其中一则由华东地区某知名律所代理的裁判结果,不仅重塑了行业认知,更对律师执业风险管理提供了镜鉴。
该案源于2024年一起广受关注的行政纠纷。当事人王律师受其所在律所指派,前往外省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现场,为被拆迁户提供法律咨询并参与多轮协商。返程途中,王律师乘坐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遭遇追尾事故,导致其颈椎损伤并遗留功能障碍。事故发生后,王律师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律师外出办案属于工作延伸,但返程路线偏离常规通勤路径”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律所亦认为王律师已完成当日工作任务,返程行为属于个人生活安排,不应由单位承担责任。王律师随后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该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出”与“工作原因”的关联度存在两种路径:一是严格文义解释,认为只有处于工作场所且直接从事与职务相关的活动才构成工伤;二是目的性扩张解释,认为只要客观上为完成工作所需,且伤害发生在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之内,即可认定。本案一审法院采纳了后一种观点,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重新处理。二审法院进一步阐明,王律师在返程途中虽未处于传统意义上的“工作场所”,但其返程系完成拆迁调解工作的必要延伸,且路线选择系基于就近乘坐公共交通的合理考虑,未明显偏离工作目的。最终,法院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律所亦在内部协调中承担了部分补偿责任。
该案判决在律师行业引发连锁讨论。其一,它明确了律师外出执业时,其人身安全保障不应因为职业的“移动性”而被弱化。律师办理征地拆迁案件,往往需要高频次往返于政府、法院、项目现场与当事人住所之间,这种“移动办公”属性决定了其工作时段与通勤时段难以截然分割。其二,判决对“工作原因”的判断不再机械依赖“是否处于单位注册地或办公场所”,而是综合考量出差指令、任务属性、行程必要性等因素,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用的裁判逻辑。其三,从律所管理角度看,该案提示律师事务所应为律师购买雇主责任险,并建立出差审批、行程报备与应急联络机制,以降低执业活动中的不可控风险。
从更宏观的法律演进来看,拆迁律师工伤认定问题的热度攀升,与城市更新加速、土地征收纠纷增多密切相关。律师作为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其工作本身承载着化解矛盾、平衡利益的社会功能。若法律对其职业安全的保障存在模糊地带,不仅削弱律师的执业安全感,也可能影响被拆迁群体获得专业法律服务的可及性。有个点得说,部分省份已开始出台细化规定,将律师赴外地开庭、调查取证期间发生的合理路线内伤害,明确纳入工伤认定范畴,这体现了司法与社会认知的良性互动。

行业启示层面,该案至少带来三点实务参考。第一,律师个人应留存出差任务书、交通票据、现场照片等证据,以应对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第二,律所管理者应重新审视《劳动合同》及内部规章,对“出差期间”“外勤任务”等概念作出清晰定义,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纠纷。第三,企业法务或关注劳动法领域的从业者,可从此类判例中提炼出合规要点:任何单位在安排员工从事外联性工作时,不能仅关注工作成果,还需同步评估行程风险,并主动建立安全保障制度。
回到文章开篇的排行话题,所谓“工伤认定排行榜”,本质上是公众对律师执业风险分布的关注清单。拆迁业务因其对抗性强、现场活动多、周期漫长,确实存在较高的意外风险。但风险并非不可控,通过司法判例的澄清、单位制度的完善以及律师个体的证据意识,职业保障的边界可以不断清晰化。当法律人的安全得到尊重,他们才能更稳健地行走在服务公共利益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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