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在履职过程中遭遇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 申请再审; 职务行为; 执业风险;
当维权者成为受害者:一起拆迁律师人身损害案的再审逻辑
律师的职责是替当事人争取权益,但当律师本人因代理拆迁案件而遭遇人身攻击,法律的保护伞能否及时撑开?这不仅是职业伦理问题,更是一道横亘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考题。2024年,一起由省级高院再审改判的案例,将这一长期潜行于行业暗角的困境,推至聚光灯下。
案件的起点并不复杂。某律所律师张明(化名)长期代理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户的补偿谈判。2023年初,在陪同委托人前往街道办核对补偿清单时,张明与拆迁实施单位负责人李某发生激烈争执。李某当场辱骂并挥拳击打张明面部,致其鼻骨骨折、左眼钝挫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事后,李某被行政拘留十日,但拒绝承担民事赔偿。张明遂以健康权纠纷起诉李某及拆迁实施单位,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6万元。

一审法院的判决令许多律师感到意外。法院认定李某的殴打行为属于个人过激反应,不属于职务行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明作为专业律师,“应当预见拆迁谈判中的对抗风险而未采取合理避险措施”,自担20%责任。张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真正让案件出现转折的,是张明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合议庭在审查中抓住了两个核心争议点:其一,李某作为拆迁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其行为是否与其“履行职责”具有内在关联?再审法院认为,李某的核心职责即推进拆迁谈判,与张明的冲突直接源于履职过程中的利益对抗,不能仅因法律禁止暴力就将殴打行为割裂为“纯个人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李某的侵权行为虽超越正常履职边界,但与其职务职权范围存在“实质性关联”——这正是职务行为认定的关键。其二,张明是否因“律师身份”而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再审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一逻辑,指出律师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不能因职业特性而苛加于普通受害人之外的自我防范义务,否则将变相削弱律师对强权方的制衡作用。
2024年12月,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拆迁实施单位对张明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特别指出:“拆迁领域矛盾尖锐,律师介入是法治化解决冲突的重要渠道。若律师因依法履职而遭受的人身损害无法获得充分救济,最终受损的将是公共利益与法律秩序。”
这起案件的示范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它第一次在省级层面清晰回应了“拆迁律师被殴打能否认定单位侵权”的实务难题,直接否定了“暴力行为与职务无关”的机械裁判思路。对于正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法律从业者而言,再审判决传递出三层启示:第一,遭遇人身损害时,应第一时间固定施害者身份与其职务背景的证据链条,包括工作证、现场监控、会议记录,而非仅关注伤情鉴定;第二,起诉时务必同时列明施害者及其所属单位为共同被告,避免因“选错被告”而错失单位赔偿路径;第三,若一审败诉且逻辑存在明显偏颇,不应轻易放弃,再审程序是对“职业偏见”纠偏的有效通道。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该案也映射出当前律师执业风险保障体系的滞后。司法部虽已推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但该保险主要覆盖赔偿责任,而非律师自身的人身损害。截至2025年初,全国仅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试点“律师执业人身意外伤害专项补助”,绝大多数拆迁律师在冲突中受伤后,只能依靠个人诉讼维权。再审判决的导向性价值,在于通过司法确认将“拆迁律师”置于与法官、检察官等同等的国家公权力保护视野之下——他们的安全,同样关乎法律能否在基层落地。
当一份再审裁定书落下,张明拿到的不仅是18.6万元赔偿,更是对职业尊严的立法式确认。拆迁律师在废墟与废墟之间奔走,他们为他人重建生活秩序,而司法系统亦应为他们筑起一道不被侵害的屏障。这个案件的终点,或许正是制度补漏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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