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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起“名股实债”案件为切入点,分析股权转让外观下借贷关系的司法识别标准,探讨律师在代理此类纠纷时的诉讼策略选择,并结合九民纪要与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企业交易结构设计与争议解决的实务建议。

借贷纠纷与股权转让纠纷本是两类案由,却在实践中频繁交织。过去三年,无论是法律圈的实务研讨,还是媒体对涉企案件的报道,“名股实债”“股权让与担保”“对赌回购”始终是高頻词。企业融资链条收紧后,大量以股权转让外观掩盖借贷实质的交易进入诉讼,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胜诉率的高低往往不取决于合同名称,而取决于能否穿透表面法律关系、还原当事人真实意思。这一判断,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再审的一起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清晰。


某能源科技公司因项目扩建需要资金,与一家投资合伙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公司30%股权作价8000万元转让给对方,同时约定一年后由公司原股东按年化12%的收益回购。协议签署后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投资方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未行使过股东表决权。回购期限届满,原股东仅支付部分款项,投资方遂以股权转让纠纷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确认股东身份并行使知情权。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投资方部分请求,认为股权已登记过户,转让关系成立。原股东一方委托律师申请再审,核心抗辩点是:双方真实意思为借贷,股权转让仅是担保措施,投资方收取固定收益、不担经营风险,符合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


再审阶段,代理律师没有纠缠于协议文字表述,而是系统梳理了资金流向、收益计算方式、股东权利实际行使情况三组证据:投资款到账当日即按“保证金”科目入账;每期收益按固定利率计算,与公司盈亏无关;投资方在持股期间从未参加股东会,亦未提出任何经营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判断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应当综合考量合同目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及风险负担安排。本案中投资方不承担经营风险、收取固定回报,股权变更登记仅为担保债务履行,双方之间实际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据此裁定驳回投资方的起诉,引导其按借贷纠纷另行主张权利。这一结果,直接改变了案件走向,也影响了后续同类案件的代理策略。


从法律分析角度看,此案的价值在于重申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原则。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对通谋虚伪表示作出规定,名义上的股权转让若缺乏真实的转让合意,不能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同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对让与担保的效力与实现方式已有明确指引:债权人主张确认股权归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就担保财产主张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胜诉率的提升空间不在于争夺“股权”二字,而在于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性质,并据此选择正确的诉讼请求。若代理投资方,应优先考虑借贷本息及担保权利的实现路径;若代理原股东,则应着力证明固定收益、风险不共担等核心事实,请求法院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


对企业和法务而言,这起案件提供了三点实务启示。其一,交易结构设计不能只看名称,回购条款、固定收益安排、股东权利让渡等细节,才是法院识别真实法律关系的关键证据。其二,工商登记并非确权铁证,登记仅具推定效力,当事人可以用资金流水、会议记录、收益凭证等反向证据推翻。其三,发生争议后应尽早引入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关系诊断,避免在错误案由下消耗诉讼资源。近三年各地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名股实债类纠纷中,因案由选择不当导致败诉或程序空转的比例并不低,这恰恰是律师专业价值可以发挥的空间。


回到“胜诉率”这一话题,数字本身并不能说明问题。真正决定走向的,是对交易实质的把握能力和对证据链条的组织能力。股权转让与借贷纠纷的交错地带,考验的不是口才,而是律师能否在复杂商业安排中找准法律关系的锚点。当法院越来越倾向于穿透式审查,代理人唯有回到当事人真实意思与风险负担的原点,才能为委托人争取可预期、可执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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