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律师”围猎维权者:从一起名誉权纠纷看法律咨询骗局的罪与罚
短视频平台上,身着西装、背景是整面法律典籍的“律师”对着镜头承诺“三天立案、七天回款”,评论区里焦虑的当事人纷纷留下联系方式。这一幕,已成为当下法律咨询市场最吊诡的风景。正规律师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而另一批“法律从业者”却在直播间里完成着另一种“诉讼”——围猎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
笔者关注到某省高院2024年审结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恰好撕开了这条灰产链的一角。原告是一家持牌律师事务所,被告是某法律咨询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这家咨询公司长期在短视频平台投放广告,宣称“专业律师团队、不成功不收费”,吸引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收取数千至数万元“办案费”。合同履行中,所谓“律师”既不立案也不出庭,当事人要求退款时,咨询公司转而向当事人推送律所名义的“补充协议”,试图将责任转嫁给合作律所。律所发现后起诉对方侵犯名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自身不具备诉讼代理资质的情况下,以律师名义招揽业务,并将履约不能的后果归咎于合作律所,客观上造成公众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这起案件的戏剧性不在标的额,而在于它揭示了一个结构性问题:法律咨询公司与律所之间的“合作”,往往沦为前者套取案源、后者背锅担责的工具。根据《律师法》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实践中,大量咨询公司以“法务顾问”“维权专员”的名义规避这一禁止性规定,实际上从事的正是诉讼代理业务。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被告宣传中使用“律师团队”“胜诉率百分之九十”等表述,即便未直接冒用原告名称,也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这类骗局屡禁不止?从笔者接触的多起投诉来看,受害当事人大多处于维权焦虑期——工伤索赔、离婚析产、合同纠纷,他们急需一个“懂法的人”指路。骗局的设计者精准利用了这种心理:先以低价咨询费建立信任,再以“立案需要打点”“保全要交保证金”等名目层层加码,等到当事人察觉不对,合同里早已埋下“服务费不退”“争议由某仲裁委管辖”的条款。即便走到诉讼,咨询公司也往往以“合同约定的是咨询服务而非代理服务”抗辩。前述判决的价值在于,法院没有拘泥于合同名称,而是根据实际履行行为认定被告从事了诉讼代理业务,这样就否定了其合法性基础。
对律师同行而言,此案是一记警钟。部分律所为拓展案源,默许甚至主动与咨询公司“合作”,由后者负责引流、前者负责出庭,权责边界模糊。一旦咨询公司“爆雷”,律所往往因授权委托书上的盖章成为众矢之的。前述判决虽未直接认定合作律所担责,但法官在说理部分明确指出,律所对合作方的宣传行为负有审核义务,放任其以律师名义招揽业务,难辞其咎。这实际上为行业划定了一条红线:案源合作不能以牺牲执业规范为代价。
对公众而言,识别这类骗局并不复杂。正规律师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执业证,当事人可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一键核验;正规律所收费必须开具发票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会要求向个人账户转账“打点费”;更重要的是,任何承诺“包赢”的律师都值得警惕——诉讼结果受证据、法律适用、法官裁量等多重因素影响,负责任的律师只会分析风险,不会兜售确定性。

法律咨询市场的乱象,本质上是法律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信息差被恶意利用。前述判决以不正当竞争和名誉权侵权为切口,为治理这一乱象提供了司法样本,但根治之道仍在行业自律与监管协同。当每一位当事人都能便捷地验证“屏幕那头的律师”是否真实存在,当每一家律所都珍惜自己的羽毛而非默许灰色合作,骗局的生存空间才会真正收窄。毕竟,法律服务的底色是信任,而信任经不起围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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