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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文从一起非诉律师因发送不实法律函件被判名誉侵权的真实案例切入,分析律师函在发送范围、事实基础与措辞限度上的法律边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近年行业讨论,提炼非诉律师对外函件的合规三原则,为律师同行与企业法务提供实务参考。

一家估值近百亿的科技公司创始人,在融资关键期突然被竞争对手发来的“法律函”指控技术剽窃呗。函件抄送了全部潜在投资方,措辞严厉。创始人找到我们时,公司估值已蒸发三成。这并非电影桥段,而是笔者所在律所代理的一起真实名誉权纠纷的起点。值得玩味的是,发出那封函件的,正是一位擅长非诉业务的律师。


过去三年,法律圈内一个高频争议话题是:非诉律师在尽职调查、谈判博弈或客户舆情应对中,以律师名义发出的“警示函”“告股东函”“侵权告知书”,究竟是在履行执业权利,还是滑向了名誉侵权的灰色地带?这个问题之所以持续升温,与几起标杆性判决直接相关。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曾明确:律师函即便未公开传播,但若发送对象超出必要范围,且存在不实陈述,同样可能构成对竞争方商誉的侵害。这打破了“律师函天然免责”的行业错觉。


回到前述案件。我方当事人是一家从事AI视觉算法的公司。竞争对手委托某知名非诉律师,向十余家投资机构发送了一份长达八页的“法律风险提示函”,声称我方核心代码“高度疑似”抄袭其开源框架,并附上了部分比对截图。函件末尾盖有律所公章,却未附任何生效判决或行政认定。投资方接连退出,我方随即以名誉权侵权为由起诉。


庭审中,对方律师的核心抗辩是:函件系“正当维权沟通”,未向社会公开,不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的关键不在于函件抬头写的是“提示”还是“警告”,而在于三点:一是陈述是否基本属实,二是发送范围是否限于“必要知情人”,三是措辞是否超出合理警示限度。本案中,所谓“抄袭”比对截图经技术鉴定,仅能证明两个软件在通用模块上存在相似,远未达到“高度疑似抄袭”的程度;而发送给全部潜在投资方,已明显超出“必要知情人”范围。最终,法院判决竞争对手与代理律师所在律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虽不及诉请,但判决书中的一段论理在圈内被反复援引——“律师执业权利并非无边界,以专业身份背书的不实陈述,对商誉的杀伤力远甚于普通言论。”


这一判决对非诉律师群体的冲击远不止个案。它揭示了一个被长期忽视的错位:非诉律师习惯于在交易文件中预埋“陈述与保证”条款来规避自身风险,却容易忽略,一旦走出合同相对方,面对不特定第三方时,其出具的法律文书同样要接受侵权责任法的审视。更值得深思的是,不少非诉律师将“发函”视为谈判杠杆的常规动作,甚至以“施压效果”作为成功标准,却未曾评估函件在证据法上的可验证性。


非诉律师也会“名誉侵权”?一纸函件背后的法律边界

从行业启示看,这起案件至少划出了三条实务红线。其一,函件的事实基础必须经得起“证据保全”式检验,不能依赖委托人单方陈述,尤其涉及技术秘密、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应有第三方鉴定或公证支撑。其二,发送名单要建立“必要性审查”机制,把“可能知情”和“必须知情”严格区分,前者是风险,后者才是权利。其三,措辞要去情绪化,避免“恶意”“惯犯”“绝不姑息”等定性表述,回归“争议事实+法律依据+权利主张”的结构。值得肯定的是,已有头部律所开始引入“对外函件合规复核”制度,由非诉团队与诉讼团队交叉审核,这恰恰说明,专业分工越细,越需要跨领域的风险嗅觉。


名誉权纠纷的本质,从来不是“说错话”那么简单,而是话语权与注意义务的匹配。非诉律师手握专业信用,其函件在商业世界中往往被默认为“准法律文书”,影响力越大,审核责任就越重。回到开篇的AI公司案,那位竞争对手的律师或许至今仍觉得委屈——只是替客户发了一封函,怎就成了被告?但法律的逻辑清晰而冷静:当你的专业身份成为他人商誉的放大器,你就必须为放大后的音量负责。这既是侵权责任法的要求,也是律师职业伦理的应有之义。值得信赖的非诉律师,不是不发函,而是让每一封函都经得起法庭的复盘。当全行业开始用诉讼思维审视非诉文书,那些曾被忽视的细节,终将成为职业尊严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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