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里的“自己人”告律所:执业律师劳动争议的法律困局
2024年,北京市某知名律所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律圈引发热议罢了。一位在该所执业满8年的提成律师,因被律所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支持律师请求,律所不服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却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同一份合作协议、同一段工作事实,律师与律所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属于劳动还是合作,成为困扰行业多年的法律难题。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随着律师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律所与律师之间的利益分配、管理方式日趋复杂,执业律师以“劳动者”身份主张权益的争议频频出现。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至2025年间,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法院受理的律师与律所劳动争议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部分案件涉及标的额高达数百万元,涵盖了社保缴纳、业绩提成、竞业限制补偿、违法解除赔偿等典型劳动法争议事项。
执业律师身份的双重困境
律师与律所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以来处于法律的模糊地带。《劳动合同法》明确将“用人单位”界定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律师事务所作为合伙制或个人制法律服务机构,是否具备完全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同地区司法实践存在显著差异。
更核心的争议在于,执业律师与律所之间是否构成人格、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传统观点认为,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独立承揽业务、自负盈亏,与律所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但现实中,大量律师接受律所统一管理,遵守考勤制度,使用律所办公系统,按月领取固定底薪,其业务开展和收入获取高度依赖律所的品牌和资源支持。这种管理与被管理、依赖与被依赖的关系,已经具备了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前述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该律师与律所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核心依据有三:一是律所对律师的日常工作进行排班、考勤和绩效考核,律师需按律所要求参加例会;二是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使用律所出具的函件、介绍信,案件收费全部进入律所账户;三是律所每月向律师发放固定金额的“基础工资”,年底再根据创收进行二次分配。这些事实表明,律师对律所在组织管理和经济分配上均存在明显从属性。
律所管理模式的内在冲突
律所不愿承认劳动关系,背后有其制度逻辑。律师行业普遍采用提成制,律所仅提供执业平台,律师自行承担办案成本、社保费用,双方利润分配相对灵活。如果认定劳动关系,律所将面临为律师缴纳社会保险、承担工伤风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义务,这对以提成律师为主体的律所而言,意味着运营成本的大幅上升。

但问题在于,许多律所在实际管理上又沿袭了传统企业的科层制模式。要求律师坐班、对律师进行案件分配审批、设置业绩考核指标、限制律师转所的期限和条件,这些管理行为本身已经突破了“合作”的边界,进入了劳动关系的射程。当律所以“灵活用工”之名行“严格管理”之实,法律风险便随之而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的一起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律所与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应当穿透协议名称,审查双方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即便双方签署的是《律师合作协议》,只要律师的实际工作模式符合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三项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的三大分歧与渐进共识
梳理近三年的裁判案例,各地法院在律师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三大分歧。
其一是主体资格的分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的再审裁定中认为,律师事务所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律师不属于该法调整的劳动者范围。北京、上海的部分法院则持相反观点,认为律师法并未排除劳动法律的适用,律所依法应当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其二是从属性认定的分歧。提成律师与授薪律师的区分成为关键变量。授薪律师按月领取固定工资,接受律所全面管理,劳动关系认定争议较小;提成律师则因其收入与创收直接挂钩,管理相对松散,法院在是否认定劳动关系问题上分歧较大。
其三是举证责任的分歧。实践中律师往往难以提供其接受律所管理的直接证据,如考勤记录、会议通知、工作指令等。部分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倾向于保护律师,认为律所作为管理者应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另一些法院则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尽管如此,一个渐进的共识正在形成:对律师与律所关系的法律认定,不应简单“一刀切”,而应建立动态的个案审查机制,综合考量律所管理模式、律师收入构成、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等因素。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将律师事务所纳入准用人单位范畴,虽然正式稿未予保留,但释放了明确的政策信号。
从被动维权到主动治理
对律师行业而言,劳动争议的多发不仅意味着个案的法律风险,更折射出行业治理的深层矛盾。律所若要降低劳动仲裁与诉讼风险,与其被动应付,不如从制度设计入手:制定清晰的管理边界,区分授薪律师与提成律师的管理模式;签署明确的合作协议,对社保缴纳、业绩分配、竞业限制等关键事项作出约定;避免以管理之名行管理之实,做到权责对等、约定清晰。
对执业律师而言,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在于日常的证据留存。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业绩对账单、会议纪要等,都可能成为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在入职时,也应认真审查协议,避免因签下“合作协议”而丧失劳动法保护。
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劳动关系争议,本质上是行业发展阶段与制度供给之间矛盾的映射。当律所从作坊式经营走向规模化、公司化治理,传统的“师徒制”与“合作制”已难以完全覆盖现实需求。无论是律师还是律所,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找到更平衡、更具可预期性的关系重构路径。这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关乎法律服务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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