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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文以一起法律顾问收购所在公司股权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诉讼中涉及的利益冲突认定、显失公平举证及律师职业伦理等核心法律问题。法院最终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主动利用优势地位行为”为由维持合同效力,但在判决书中明确强调法律顾问在自身交易中负有特别信息披露义务。文章对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提供了合规实操建议,指出在涉及利益冲突的交易中,主动披露与独立建议是规避

2024年,一起标的额逾8000万元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在华东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当事人之一,竟是一位曾担任目标公司多年法律顾问的资深律师。他在任职期间,以极低价格收购了公司核心股东的股权,随后公司估值暴涨,原股东以“利益冲突”“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转让协议。这起案件在律师圈和企业界引发热议:法律顾问为自己参与设计的股权交易“把关”,究竟是否合规?法院对这类“自买自监”行为的司法态度,又给出了怎样的裁判尺度?


从“顾问”到“股东”:一纸协议背后的身份重叠

案情的起点并不复杂。目标公司是一家拥有多项核心技术专利的科技型企业,在成立初期便聘请了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王律师(化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王律师深度参与了公司的章程修订、融资谈判、知识产权保护等核心事务,对公司资产状况、技术价值和潜在风险了如指掌。


2022年初,公司一位创始股东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计划转让其持有的30%股权。王律师得知后,迅速与这位股东达成协议,以每股5元、总价约6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全部股份。彼时公司尚未完成新一轮融资,账面估值仅2000余万元。但是仅过了八个月,公司便完成B轮融资,投后估值飙升至5亿元,王律师手中的股份价值瞬间超过1.5亿元。


原股东得知消息后深感不公,随即委托其他律所提起诉讼。其核心理由有三:其一,王律师作为公司法律顾问,掌握大量未公开的重大商业信息,利用信息优势压低了收购价格;其二,王律师在交易中未主动向自己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也未建议其另行聘请独立律师,违反了律师执业伦理;其三,收购价格与公司实际价值存在巨大悬殊,构成民法典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


法院判决:信息优势不是“免罪牌”,但需证明“主动利用”

该案的审理历时近两年,历经一审、二审。一审法院认为,王律师确实具有双重身份,但股权转让系双方自愿协商,价格也已实际履行,且原股东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签署的协议负责,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原股东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的裁判说理,成为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法律亮点。合议庭认为,法律顾问的身份并非天然的“原罪”,但在特定交易场景下,法律顾问负有高于一般交易方的“特别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而言,王律师在收购公司股权时,应当主动向转让方披露以下信息:其法律顾问身份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其掌握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利好信息(如即将启动的融资谈判);以及建议转让方寻求独立法律意见的权利。


省高院同时指出,单纯存在信息优势本身,并不等同于“利用该优势”导致显失公平。原股东需要证明,王律师在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误导等积极行为,而非仅仅“未主动披露”。法院查明,王律师在协商过程中确实向原股东提供过公司近期的财务报表,但这份报表并未体现B轮融资的最新意向。最终,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律师存在利用优势地位主动诱使或胁迫行为”为由,维持了合同效力,但同时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明确强调:法律顾问在涉及自身利益的交易中,应当主动回避或充分披露,否则不排除在另案中承担职业责任。


法律分析的三个关键维度

这起案例之所以值得深入剖析,在于它触及了公司法与律师职业伦理的交叉地带。从实务角度看,此类案件通常面临三个核心问题的检验。


股权转让迷雾:当法律顾问为自身交易“把关”,法院如何看?

第一,利益冲突的认定标准。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各地律师协会的执业规范,律师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不得同时代理双方,也不得在代理一方的同时与自己进行交易。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王律师收购股权时,他与目标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关系尚未终止,这属于“自身利益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典型情形。法院虽然未在民事判决中直接推翻合同,但司法态度其实特别明确:这种交易在法律伦理上存在重大瑕疵。


第二,“显失公平”的举证责任分配。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原告证明两个层次:一是转让方当时处于信息弱势或判断能力受限的状态;二是价格显著偏离市场公允价值。本案中,原股东无法证明自己“缺乏判断能力”——他本身就是公司创始人之一,且交易前后也曾咨询过其他朋友的意见。这提醒后来者,并非单纯的“买便宜了”就能构成显失公平。


第三,法律顾问的事后风险防控。从合规角度,这起案例给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带来的最直接启示是:法律顾问在涉及自身的任何商业交易前,都应主动书面告知客户存在利益冲突,并建议客户另行聘请独立律师。如果能做到这一步,即便事后价格出现巨大波动,也能显著降低被诉风险。反之,若律师试图“蒙眼过关”,即便赢了官司,也可能面临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


行业启示:专业声誉才是最大的“资产负债表”

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在法律圈引起了微妙的反响。一方面,部分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维护了交易稳定性,避免了对已完成的股权交易随意翻案;另一方面嘛,更多同行表达了谨慎态度,认为律师在自身交易中更应“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


其实,最高司法机关近年来多个指导性案例均传递出明确信号:专业中介机构在涉及自身利益或关联关系的交易中,负有超过一般市场主体的注意义务。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征求意见稿中,也曾就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审查作出更细致的规定。这些趋势都表明,法律顾问“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时代正在终结。


对于企业而言,这起案例同样具有警示价值。在引入外部法律顾问时,应明确约定律师不得与公司或股东进行直接交易,或在章程中设置特定回避条款。而对于正在考虑收购核心员工或顾问手中股权的企业决策者,也应当审视交易是否经过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独立的估值程序。


股权,是公司法中最迷人的法律元素之一,它承载着财富、信任与预期。但当法律顾问亲自下场参与股权交易时,专业身份带来的信任溢价,往往比交易本身更加脆弱。保护这种信任,需要律师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也需要司法裁判以更精细的尺度平衡契约自由与公平正义。或许,这起案件最好的注脚,是省高院判决书末尾的一句话:“法律专业能力,不应成为博弈中的不对称武器。”


法律顾问; 利益冲突; 显失公平;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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