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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文以资深律师李某与律所的劳动合同解除案为切入点,剖析法律服务行业“名为合伙、实为雇佣”的用工争议,梳理律所常见的三个合规盲区,提出律所与律师均需重新审视劳动关系的实质认定标准,强调尊重专业尊严与保障劳动权利并重,为行业合规提供实务参考。

2025年初,一则消息在法律圈悄然传开:某红圈所资深合伙人李某,在服务12年后被律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并非业务能力下降,而是律所战略调整,关闭其所在业务板块。这位年收入曾达300万元的合伙人,最终仅获得数月工资的补偿金。一时间,“资深律师是否被过度工具化”成为行业热议话题。


这起案件的戏剧性之处在于,李某与律所签订的是“提成制合伙人协议”,而非传统劳动合同。律所主张双方是“合伙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李某坚称,其日常工作完全受律所管理,每月领取固定底薪,实为“名为合伙、实为雇佣”。仲裁委最终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律所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合计约48万元。


法律服务行业的新型用工争议

这并非孤例。近年来,随着律所规模化、公司化管理模式的普及,愈来愈多律所采用“合伙人+授薪律师+提成律师”的混合用工体系。表面上看,资深律师拥有“合伙人”头衔,享受利润分红;但实际上,其执业活动受到律所行政、财务、风控体系的严格约束,甚至需要用章审批、案件分配、绩效考核均须服从律所统一安排。


在2023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二审判决中,法院明确了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标准:律师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上接受律所的统一管理,是否以律所名义对外执业,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律所分配,而非独立承揽。这意味着,即便律师持有“合伙人”身份,只要其实际执业状态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法院就可能将其认定为劳动者。


律所用工合规的三个盲区

从大量仲裁案件看,当前律所用工合规主要存在三个盲区。


其一,合伙人协议的法律性质模糊。许多律所将资深律师定位为“合伙人”以规避社保、公积金、经济补偿等用人成本,却忽略了《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律所不仅需要补缴费用,还可能面临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等风险。


其二,提成律师的休息权保障缺失。2024年北京某律所被仲裁裁决支付提成律师未休年假工资6.2万元。该律所主张提成律师“工作时间自由”,不应适用年假制度。仲裁委认为,年假是法定休息权,与薪酬计算方式无关,律所不能以“提成制”为由剥夺劳动者的休假权利。


其三,绩效考核淘汰机制的滥用。部分律所设置“末位淘汰”制度,对连续两个月业绩不达标的律师予以除名。这直接触犯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不能胜任工作”必须经过培训或调岗程序的规定。浙江某地方法院就曾判决一家律所的“业绩不达标即辞退”规则无效,要求赔偿12万元。


专业尊严如何不被商业逻辑碾压

这起案件给行业带来的最大启示,是资深律师需要重新审视自身与律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业内常有一种错觉:资深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拥有充分执业自主权。但当律所深陷商业竞争、追求利润最大化时,律师的专业尊严与职业安全感往往成为最先被牺牲的部分。


律所合伙人被“优化”:当资深律师遭遇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如何平衡专业尊严与商业逻辑

从律所角度看,合规用工不仅是法律底线,也是一种长期主义。一个健康的律所,应当为律师提供清晰的职业发展通道、合理的薪酬预期、稳定的劳动保障。如果将律师视为可随意替换的生产要素,即便短期内降低了成本,也将损害品牌信任度与人才吸引力。


从律师视角看,签署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前,都应当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所谓“合伙人”头衔,未必等同于真正的利润共享与决策参与。建议资深律师在签约时明确权利义务边界,特别是解除合同的条件、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竞业限制的效力等问题,最好由独立的劳动法律师审查协议。


回归劳动法本位的行业共识

回到李某的案子,仲裁委的裁决并非颠覆性,却是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坚守:劳动关系不以名称为准,而以实质为准。无论律所如何设计组织形式,只要律师实际接受管理、提供从属性劳动,就应当获得劳动法的保护。


这个结论并非否认律所的管理权与商业自主权,而是要求律所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尊重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对于年收入百万的资深律师而言,或许48万赔偿看似不算多,但它传递的信号是明确的:法律面前,专业头衔不能掩盖用工实质。


律师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其自身的职业安全与法律尊严,不能成为商业逻辑的牺牲品。只有当每一个法律人都能真正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法律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才有了可靠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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