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律师函引发的名誉权案:合同律师如何衡量律所“硬实力”
在商业合作中,律师函往往被视为“最后的通牒”。但很少有人想到,一封措辞激烈的律师函,不仅没能震慑住对方,反而将发函的律所本身推上了名誉权纠纷的被告席。2024年,某省级高院审结的一起名誉权侵权案,在律师圈内引发了不小的震动。

案情并不复杂。一家中型规模的企业因合同履行争议,委托了本地一家以“合同纠纷”见长的律所——鼎诚律师事务所(化名)代理诉讼。在正式起诉前,鼎诚律所向对方公司发出了一封长达四页的律师函,其中不仅陈述了合同争议事实,还使用了“恶意违约”“欺诈意图明显”“严重缺乏商业诚信”等定性表述。更重要的是,这份律师函被鼎诚律所同步发给了对方公司的上下游合作伙伴和部分行业协会。
收到函件的对方公司并未妥协,反而以“名誉权被侵害”为由,将鼎诚律所告上法庭。原告方主张,律师函中使用的部分措辞超出“合理陈述”的边界,且向非相关第三方发送,客观上导致该公司在行业内的商业信誉受损,已经构成了对法人名誉权的侵犯。
该案的争议焦点特别清晰:律师函的免责边界在哪里?律所为委托人“争取利益”的手段,是否有可能反向伤害律所自身?
律师函的“正当性”与“克制性”之间的平衡
从法律逻辑上看,律师函作为法律服务产品的一种,具有天然的单方立场倾向。它服务于委托人,核心目标是传达法律态度、施加心理压力、促成庭外和解或证据固定。正因如此,律师函中往往包含一定的“进攻性”表述。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并不默许律师函为所欲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律师函虽然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范畴,但若其偏离了“陈述事实、主张权利”的合理边界,进入了“恶意贬损”或“公开谴责”的领域,就可能构成侵权。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鼎诚律所律师函中的“恶意违约”“欺诈意图明显”等表述,在案件尚未经司法程序确认的情况下,属于对未经证实的事实的定性评价,超出了合理陈述的范畴。同时,向第三方散布的行为,也扩大了不利影响的范围。法院判决鼎诚律所公开道歉并赔偿对方公司因商誉受损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
一次看似“赢了案子,输了格局”的教训
要提一下,在后续的合同纠纷诉讼中,鼎诚律所的委托人实际上赢得了判决——法院认定对方公司确实存在部分违约行为。但“赢了案子”并没有阻止鼎诚律所自身在名誉权案中的败诉。
这个案件的深层价值在于,它揭示了法律服务行业的两个核心命题。其一,律师的忠诚义务与服务边界从来不是无边界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等同于可以无限制地攻击对方。其二,以“合同纠纷”为主营领域的律所,其自身对合同风险、侵权边界的把控能力,恰恰是其专业实力的最佳“试金石”。
一家标榜“合同法律风险防控”的律所,竟然在发出律师函这一看似常规的作业环节中出现了重大法律失误,这不仅是声誉的受损,更是对其专业能力的公开质疑。行业内有观点认为,这个案子或将成为律师协会今后规范律师函出具行为的重要参考案例。
律所的核心竞争力:不是“敢写”,而是“写得准”
回到更宏观的视角,这起案件对律所管理者、合伙人以及独立执业律师都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正在从“人脉驱动”转向“专业驱动”。过去,很多律所和律师习惯于以“敢于表态”“强势施压”来展示自身实力,仿佛律师函写得越狠、越不留余地,就越能体现“为客户着想”。但真实的商业和法律逻辑恰恰相反——一个真正有实力的合同法律师,应当能够预见每一句话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能够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同时,精准识别并控制自身的执业风险。
律师函的起草与发送,本身就是一份“合同行为”。它代表着律所的专业判断,律所不仅要对委托人负责,也要对自身的法律行为负责。换言之,如果律所在最简单的“发送律师函”这个动作上都会“翻车”,客户凭什么相信你能处理好更复杂的合同纠纷?
行业里常说,律师要“既懂法律,又懂商业”。这个案子提醒我们,还应当加上一条:要“既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力支持,又能为自身行为划清安全红线”。
法律服务的本质,不是追求一次性的胜诉,而是帮助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最低的风险实现权利。而律所自身的专业实力,恰恰体现在它能否在每一次法律行动中都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一张律师函,既可以是律师的利器,也可能成为律师的枷锁。真正有实力的合同律师,永远不会把自己的“底线”写在律师函里——因为他们深知,专业不是声势,而是克制中的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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