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合同纠纷
简介 一起看似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一封由实习律师署名发出的律师函,在法庭上引发了关于函件效力、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的激烈交锋。案件的走向,为大量依赖律师函主张权利的合同当事人提了个醒。 案情并不复杂。某商业管理公司将其运营的商场铺位出租给一家餐饮企业,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十日,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合作两年后,餐饮企业因经营困难出现租

一起看似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一封由实习律师署名发出的律师函,在法庭上引发了关于函件效力、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的激烈交锋。案件的走向,为大量依赖律师函主张权利的合同当事人提了个醒。


案情并不复杂。某商业管理公司将其运营的商场铺位出租给一家餐饮企业,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十日,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合作两年后,餐饮企业因经营困难出现租金迟延。出租方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发函催告并主张解除合同,函件由一名实习律师主要起草并署名,落款处加盖律所公章。承租方收到函件后未在限期内付清欠款,但随后起诉主张出租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理由是发函律师系实习律师,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函件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这一抗辩看似刁钻,实则触及合同解除制度中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解除权行使的形式要件究竟应审查到什么程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法律关注的核心是当事人解除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有效到达相对方,而非起草函件的具体承办人具备何种执业身份。律师函在性质上是受托律师依据委托人授权作出的意思表示载体,其法律效果的归属主体是委托人本身。本案中,出租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律所公函形式明确作出,加盖律所公章,并已实际送达承租方,解除通知的效力并不因承办律师的执业阶段而受影响。


裁判结果印证了这一逻辑。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方发出的律师函明确、送达有效,承租方在催告期限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通知自到达时发生效力。至于发函律师是否具备独立执业资格,属于律师执业管理范畴的问题,不构成对解除通知效力的否定。这一认定,实际上将律师函的效力判断标准从“谁签名”拉回到“谁授权、意思是否到达”的本源问题上。


实习律师发律师函:一封函件背后的合同解除权边界

值得进一步分析的是实习律师参与律师函业务的边界。按照现行律师管理制度,实习律师可以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业务办理,但不得独立以律师名义执业。实务中,实习律师起草律师函、参与案件准备本就是行业常态,关键在于函件是否经指导律师审核、是否以律所名义出具、是否获得委托人明确授权。本案中律所出具公函并加盖公章,表明函件已经过机构层面的审查确认,实习律师的参与属于正常的业务辅助范畴。将执业管理规范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机械挂钩,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


从更广的合同实务视角看,这起案件暴露出不少企业在行使解除权时的程序短板。有的当事人仅通过电话或微信口头通知解除,事后难以证明通知和到达时间;有的函件含糊,既催款又解除,意思表示不清晰;还有的在合同约定了解除前置程序的情况下,跳过催告直接宣布解除。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往往比本案中“实习律师署名”的争点更为普遍,也更容易导致解除行为被认定无效或解除时间点后移,进而影响违约金计算、损失赔偿等后续主张。


对合同当事人而言,本案的启示在于:律师函的价值不在于形式上的严整,而在于意思表示的清晰与送达的确定。委托专业机构发函时,应确保函件明确载明解除依据和解除意思,妥善保留送达凭证;对律所而言,规范实习律师参与函件业务的内部审核流程,既是对执业规范的遵守,也是对委托人权益的实质保障。


一封律师函的分量,终究取决于其承载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到达,而非署名者头上的执业标签。厘清这一层,合同的解除权才能在规范的轨道上稳稳落地。


免费咨询
法律问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