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草中的“隐形合伙人”:执业律师该为谁负责?
2024年,一起由某红圈律所代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落槌。案件标的额高达3.7亿元,争议焦点却出人意料地并非工程款本身,而是合同起草阶段律师的职责边界问题。原告是一家民营建筑企业,其法务总监在庭上出示了数份由外部律师起草的承包合同,声称正是这些合同中的条款漏洞导致了公司后续的巨额损失。
这起案件在法律圈引发了持续讨论:当执业律师为企业起草合同时,究竟是在为谁服务?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触及了律师职业伦理、合同起草标准与商业风险分配之间的深层张力。
善意的起草,未必带来善意的结果
在ALB公布的2023年度最佳交易律师榜单中,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跨境并购案因合同起草的精密程度被多次提及。该案中,律师团队为卖方设计了一套包含13个触发条件的对赌条款,覆盖了从外汇管制到环保审批的各类风险。客户在谈判时对这一“完美条款”赞不绝口,但交割后仅三个月,因为其中一个条件表述存在两种解释可能,双方诉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庭最终裁定:合同中的模糊措辞构成“重大瑕疵”,卖方需返还部分对价款。这一结果让卖方企业深感不平——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高昂的律师费,理应得到毫无瑕疵的文本。而律师则辩称,商业语言天然存在弹性,完全杜绝歧义既不现实,也不是客户的真正需求。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合同的确定性往往是相对的,律师的理性化表达与商业实践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天然鸿沟。
案例中的教训:谁在为合同风险买单?
让我们回到前述3.7亿元合同纠纷案。核心争议在于一份EPC总承包合同中的“变更令”条款。原告诉称,外部律师在起草时将“业主有权单方终止变更程序”写入条款,这一表述与行业惯例严重不符。在工程实践中,变更令通常是协商过程的结果,单方终止的做法在法律上可能不成立,在商业上则要命危险。
事实是,该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确实因这一条款与分包商发生严重冲突,最终导致项目停滞半年。高院终审判决虽然没有直接将全部责任归于律师,但在判决理由中明确指出:合同起草者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向委托人充分说明该条款可能引发的商业风险。
这种“注意义务”正是律师在起草合同时的核心责任。它不仅仅是字面的法律正确性,更包含对行业惯例、交易结构、商业后果的全面评估。也就是说,律师不能只做法条汇编者,而应成为风险识别者和商业伙伴。
行业启示:合同的起草权与话语权
近三年,Legal 500中国榜单中频繁出现的“合同实践”领域调研显示,企业对律师服务的不满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合同语言过于“法庭化”,脱离商业语境;二是律师不主动解释条款背后的风险逻辑,只给结论不给理由。
这背后反映的是法律服务供给侧的错位。很多律师在起草合同时,习惯性将自己定位为“法律守门人”,只关注法律层面的风险,却忽略了合同首先是商业工具。一份合同如果无法在商业上执行,再严密的法理架构也无意义。
更有甚者,个别律师在合同起草中加入了大量有利于律师自身(而非客户)的条款,比如超范围的权利保留、不合理的通知期限等,这些“隐形陷阱”常常在合同履行中给企业带来巨大麻烦。

业界已经开始推动“商业导向型合同起草”的理念,强调律师必须从交易结构的整体利益出发,在保障法律安全的前提下,兼顾合同的可执行性与商业弹性。这种趋势在2025年的多个跨境合规项目中有明显体现,企业法务部门也开始要求外部律师在提供合同文本前,先提交一份“风险提示矩阵”,逐条说明条款可能引发的商业后果。
回归原点:合同起草的本质是风险管理
站在企业法务的角度,合同起草从来不是单纯的文字工作。它是对未来的假设性安排,是在不确定中寻求确定性的努力。律师的价值不在于写出完美的条款,而在于帮助企业识别哪些风险可以接受、哪些必须转移、哪些应当留下协商空间。
回到最初的问题:执业律师为谁起草合同?答案始终是——为客户,而非为自己的职业免责。真正的专业素养,是愿意为客户的商业成功承担起应有的职业责任。这也恰恰是法律行业赢得信任的根本所在。
现实中,企业选择律师的标准正在从“律所排名”转向“条款落地能力”。那些能跳出法条、看清交易本质的律师,正在成为企业中真正“看得见”的法律顾问。而合同,但是是最直接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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