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协议中的“背靠背”条款
工程款结算协议中的“背靠背”条款,一直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哟。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明确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条款无效。这一司法解释在建筑行业引发连锁反应,但实践中如何适用、中小企业如何举证、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如何确定,仍是许多施工企业面临的现实困惑。笔者结合近期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尝试梳理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要点。
一、一份结算协议引发的六年拉锯战
2021年,某省级高院公布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施工方甲公司与某大型国企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承接一市政道路工程。工程于2019年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定价为8600余万元。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乙公司在收到建设单位(业主)支付的相应款项后30日内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但是,业主因资金链问题迟迟未足额付款,乙公司据此拒绝向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200万元。甲公司多次催告无果,于2022年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结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背靠背”条款合法有效,乙公司尚未收到业主款项,付款条件未成就,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甲公司随后申请再审,案件进入省高院审查程序。
转机出现在2023年底。省高院再审审查认为,乙公司作为大型国有企业,与中小企业甲公司约定以第三方付款为付款前提,实质上将业主的付款风险转嫁给施工方,甲公司作为中小企业缺乏平等谈判地位,该条款有违公平原则。法院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认定该“背靠背”条款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乙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最终双方在再审阶段达成调解,乙公司分期支付了全部欠款。
二、“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之辨
“背靠背”条款并非法律术语,其实质是附条件的付款约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从形式上看,该条款似乎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构造。问题在于,当合同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对方时,这种“条件”是否还具有正当性。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第八条明确,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法释〔2024〕11号批复进一步明确,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这一批复将条例的行政管理规范转化为民事裁判规则,为法院否定“背靠背”条款效力提供了直接依据。
批复同时规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违约责任。这一表述赋予法官较大的裁量空间,也意味着施工方不能简单主张“条款无效即应立即付款”,仍需就合理期限进行论证。
三、施工企业的举证关键与实务策略
从前述案例可以看出,施工方要突破“背靠背”条款,需要完成两个层面的举证。其一,证明自身属于中小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施工方应提交年度财务报表、社保缴纳人数等材料予以证明。其二,证明对方属于大型企业。大型企业的认定可参照国家统计局相关标准,也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信息佐证。
实务中,施工企业还应注意以下策略。签约阶段,应尽量避免接受无期限的“背靠背”条款,如确需接受,应争取约定“最长等待期”,例如“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满12个月未收到业主款项的,乙公司应无条件支付”。履约阶段,应完整保存催款函件、会议纪要、往来邮件等证据,证明自身已积极主张权利。诉讼阶段,可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与法释〔2024〕11号批复结合援引,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避免因条款无效而丧失利息请求权。
需要提醒的是,法释〔2024〕11号批复的适用主体限定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易。若合同双方均为中小企业,或均为大型企业,该批复并不直接适用,法院仍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规定进行审查。因此,施工企业在起诉前应准确判断自身与对方的规模类型,避免诉讼策略错位。
四、从个案突破到行业生态修复
“背靠背”条款的泛滥,折射出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资金链条脆弱与信用体系不健全问题。大型企业凭借市场优势地位,将业主付款风险层层传导至施工链条末端,最终由中小施工企业承担资金成本。这种风险分配模式在行业上行期尚可维持,一旦地产或基建投资放缓,便容易引发连锁违约。
法释〔2024〕11号批复的出台,传递了司法矫正不平等交易条件的明确信号。但司法解释只能解决个案正义,行业生态的修复还需配套制度跟进。例如,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都是压缩“背靠背”条款生存空间的有效路径。
对施工企业而言,与其在纠纷发生后寄望于司法救济,不如在合同签订阶段就守住底线。一份权责清晰、付款期限明确的合同,远比事后诉讼更能保障自身权益。对大型企业而言,也应认识到,依靠“背靠背”条款转嫁风险的做法,在司法态度日趋明确的背景下,不仅难以获得支持,还可能因拖延付款损害商业信誉。工程款支付终究要回归契约公平的本源,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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